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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桂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治萍,杨乾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桂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乾勇,余治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031号原告重庆市桂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组织机构代码:74531673-9。法定代表人周川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米,重庆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乾勇,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余治萍,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桂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乾勇、余治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桂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桂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