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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石海勇与周怀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勇,周怀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879号原告石海勇,居民。被告周怀兵,居民。��院在审理原告石海勇与被告周怀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石海勇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