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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海天气体有限公司与浙江鹰鹏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天气体有限公司,浙江鹰鹏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789号原告:浙江海天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文。委托代理人:何临耀(该公司职工)。被告:浙江鹰鹏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红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天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鹰鹏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天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天气体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天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