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中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邹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惠萍,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长 蒲 琨陪审员 李建忠陪审员 黎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