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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蔺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517号原告蔺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如良,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世昌,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某某,女,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某甲,男,汉族,1952年9月25日出生,系被告邵某某的父亲。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蔺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蔺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蔺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军献人民陪审员  郝书清人民陪审员  张进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