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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采扉与从娜、支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采扉,从娜,支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刘采扉。委托代理人卞伟利,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娜。被告支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采扉与被告从娜、支海斌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采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采扉负担。审 判 长  申 佩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月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