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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夏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3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夏仙。上诉人王夏仙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15)绍新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9)绍新商初字第869号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及审理程序违法的明显错误;该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民事权益,与上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与(2009)绍新商初字第869号判决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夏仙主张的200万元借款已经新昌县人民法院(2010)绍新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章海明应向上诉人归还20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且上诉人已向新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上诉人以(2009)绍新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内容存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代理审判员  金燕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寿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