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伟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陵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伟,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陵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其芳,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伟及其辩护人胡其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开始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伟在未经办理林业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为在陵水县英州镇猴子埇岭的半山腰上种植果树,擅自使用砍刀持续砍伐陵水县英州镇猴子埇岭半山腰上的天然林木。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调查,被告人黄某伟砍伐的天然林地面积为3.2亩,被毁林木树种是阔叶树,被毁林木株数共58株,被毁林木蓄积量为10.94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胡其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1.被告人虽然有滥伐林木的行为,但未达到追诉的标准;2.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持续砍伐天然林木的事实;二、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1年内滥伐林木的,累计其数量,而本案的时间跨度为2008年至2013年,公诉机关将这段时间砍伐的林木的数量进行累计,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伟滥伐林木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其事实、情节尚未达到滥伐林木罪的追诉标准,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伟为在陵水县英州镇猴子埇岭的半山腰上种植果树,在未经办理林业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砍刀擅自连续砍伐陵水县英州镇猴子埇岭半山腰上的天然林木。该林地属于II保护林地,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调查,被告人黄某伟砍伐的林木林地面积为3.2亩,被毁林木树种是阔叶树,被毁林木株数共58株,被毁林木蓄积量为10.94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黄某伟出生于1987年2月24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受案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归案说明、传唤证,证实本案的来源,陵水县林业局于2014年11月10向黄某伟送达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陵水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3月31日对黄某伟进行传唤。3.陵水县林业局关于英州镇猴子埇岭黄某伟毁林开垦林地地类性质的证明,证实黄某伟所毁的3.2亩林地属于II保护林地,黄某伟本人没有申请林木采伐,陵水县林业局未出具任何林木采伐手续。4.证人蓝某英、苏某跃、黎某利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他们三人一起到猴子埇水库西侧岭的半山腰上护林巡山,看到黄某伟在一个芒果园里用砍刀在砍一棵枯死的大树,就问他为什么砍树,他说这芒果园是他的,把枯死的树砍倒是为了不遮掩光线,影响芒果生长。于他们三人叫黄某伟不要再砍树,不要再扩大面积。芒果园里有很多被砍倒的树丢在那里,这块地没被砍之前,林木的长势与周围的天然树和灌木一样。蓝某英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照片中的7号是在英州镇猴子埇岭砍伐林木的黄某伟。苏某跃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照片中的10号是在英州镇猴子埇岭砍伐林木的黄某伟。黎某利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照片中的2号是在英州镇猴子埇岭砍伐林木的黄某伟。5.证人苏某转的证言,证实她是黄某伟的妻子,黄某伟告诉她,他是从2008年3月份起砍伐林木的,之后每年只要有空他都要到那块林地里不间断的砍伐灌木和再生林木,每一年一点点扩大面积,到2013年3月就不再扩大了。2014年8月黄某伟带她去那块林地看了一下,林地里已经种上芒果,有些灌木、次生林被砍伐清理过的痕迹,还有一些被砍倒的树木在林地里。6.证人杨某汉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的某一天他和护林员郑某杰一起在猴子埇岭巡山时发现那块林地已被人砍伐,被砍的林木丢在地里,有旧的痕迹和新的痕迹。过后听护林员黎其利说是黄某伟砍的。7.证人唐某文的证言,证实他有一个槟榔园在黄某伟芒果园岭的对面,2008年3月至2014年,他每年去槟榔园干活,有时见到黄某伟在芒果园里干活,黄某伟是2008年3月份开始砍伐林木的。8.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的调查报告,证实被毁林木林地面积为3.2亩,被毁林木树种是阔叶树,被毁林木株数共58株,被毁林木蓄积量为10.94立方米。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陵水县英州镇军田村委会猴子埇水库西侧岭的半山腰上,现场周边为天然林地,属重点公益林地。现场已种上芒果树,部分被毁的林木只有伐根留在现场,树桩离地面高度在20厘米至80厘米之间,实地测量胸径最小7.8厘米,最大54.7厘米。部分被毁林木树干被环状剥皮,树木剥皮枯死后整树被留在现场。经现场确认,被毁林木均为阔叶林,经勘查统计,被毁林木共58株,被毁林木林地面积3.2亩。现场遗留的伐桩,有一部分已枯死,在枯死的伐桩周围有再生林木被砍伐,被砍伐的再生林木的截面上有明显的利器伐痕,被砍伐的再生林木的根径为1-5厘米,有一部分的伐桩没有枯死,在伐桩的周围长有长势较好的再生林木。10.被告人黄某伟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08年3月份起,他用砍刀将猴子岭半山腰上的一块地的原始林木砍伐,然后种上菠萝蜜树,之后因台风把菠萝蜜树吹倒,2013年4月又重新种上芒果树。他每年都要到那块林地里不间断地砍伐灌木和再生林木,并不断扩大面积。2014年5月份,他正在把那棵枯死的大树砍掉时,林业局的护林员上来制止他。这块林地没有砍伐之前,林木长势很好,都是山上自然生长的林木,和现场旁边没砍的林木一样。被告人黄某伟的指认笔录,证实他砍伐林木的地点位于猴子埇水库西侧岭的半山腰上,现场已种上芒果苗,现场有被伐倒丢弃在林地里的林木及被环砍剥皮枯死的树。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和没有律依据,经查,公诉机关庭审中举证的证人证言与被告人黄某伟的供述互相印证了被告人黄某伟在同一块地中连续滥伐林木,其滥伐林木的数量可累计。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兴民审 判 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符照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数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