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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荣景与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景,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荣景。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责人沈国平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先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景与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景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荣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伟、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史建华所有的房产一处(中区字第201000135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