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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某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发,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惠来县隆江镇。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旭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发在其家中先后5次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毛吸食毒品。同月17日15时许,惠来县公安局在惠来县隆江镇山美村村口往山美村路段附近钟某亮(另案处理)的养鸭场内抓获朱某发及吸毒人员朱某毛等人,现场查获0.1克毒品海洛因及吸毒工具。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朱某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发在其位于隆江镇的家中先后5次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毛吸食毒品。同月17日15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在惠来县隆江镇山美村村口往山美村路段附近钟某亮(另案处理)的养鸭场内抓获朱某发及吸毒人员朱某毛、张某辉、詹某河,现场查获0.1克毒品海洛因及吸毒工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5年3月17日对现场查获被告人朱某发持有的0.1克可疑毒品海洛因,吸毒工具1套,均予以扣押。2.称量笔录。惠来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5年3月17日在该队用称量工具托盘天平对现场查获的可疑毒品海洛因进行称量,称量结果为净重0.1克。3.证人朱某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朱证实他吸食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2月份开始他陆陆续续在其胞弟朱某发的家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有10多次。他吸食毒品海洛因是在自己家里或在隆江镇前埔村“阿亮”的1处养鸭场内,他吸食的毒品海洛因是向“阿亮”购买的。经朱某毛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钟某亮就是“阿亮”,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吸食的人。4.朱某发容留他人吸毒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查获可疑毒品照片及称量毒品的照片经被告人朱某发辨认,确认无误。5.毒品检测报告书2份。分别载明惠来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7日对被告人朱某发、吸毒人员朱某毛的尿液是否含有毒品成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阳性,检测结论为均含有吗啡、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情况。6.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证实,2015年3月17日15时多,该队根据线索在隆江镇山美村口往山美村路段附近1养鸭场内,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朱某发及吸毒人员朱某毛等人。7.户籍证明。惠来县公安局隆江派出所证实,被告人朱某发,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隆江镇。8.被告人朱某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朱供述他吸食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2015年3月份期间,他胞兄朱某毛到他家里吸食毒品有5次。他吸食的毒品海洛因是到隆江镇山美村口往山美村路段附近1养鸭场内向“阿亮”购买的。经朱某发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朱某毛就是他胞兄,在他家里吸食毒品的人,钟某亮就是“阿亮”,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吸食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发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里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发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朱某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泽坚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陈锦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