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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商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山与被告南京新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山,南京新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商初字第990号原告孙山,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徐传祥,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新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号紫缘沁宾馆4楼。法定代表人周克超。委托代理人许念平,该公司员工。原告孙山诉被告南京新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静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山委托代理人徐传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念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山诉称,2012年2月起,原告孙山在被告处做工,2013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3578.5元,后被告归还9000元,剩余14578.5元至今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4578.5元。被告新际公司辩称其认可欠款事实,被告共还款9000元,尚欠14578.5元未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起,原告孙山在被告新际公司做工。2013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孙山2012-2013年工资23578.5元,2013年4月30日前付清。2013年10月9日、2014年1月30日、4月30日、2015年1月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原告还款3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被告共计还款9000元,剩余14578.5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欠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确认欠原告23578.5元,并承诺于2013年4月30日前付清欠款,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索劳动报酬。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9000元,尚欠14578.5元未支付,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归还14578.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新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山欠款1457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交诉讼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南京新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刘静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陈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