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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曹照能与什邡市隆驰保温材料厂(经营者:周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照能,什邡市隆驰保温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59-2号申请执行人:曹照能,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被执行人:什邡市隆驰保温材料厂,住所地:什邡市湔氐镇。(经营者:周文华,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本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隆驰保温材料厂(经营者周文华)的银行存款2918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令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