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吕维春诉杨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廖某,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洪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