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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吕维春诉杨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廖某,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洪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