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杜沙沙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杜沙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姚永平,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沙沙。委托代理人:白宁,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沙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田依立(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核实。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9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其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润达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银华代理审判员 田依立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