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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鹤山市冠星塑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旗昱进出口有限公司、庄雪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冠星塑胶有限公司,住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江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旗昱进出口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庄雪涓。被执行人:庄雪涓,暂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冠星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旗昱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龙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旗昱进出口有限公司欠申请人货款299314.69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旗昱进出口有限公司、庄雪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佛山市旗昱进出口有限公司、庄雪涓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5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