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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君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008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2229号4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陈焕智,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负责人。被执行人无锡市君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太湖大道塘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陶洪,负责人。被执行人陶凌杰。申请执行人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君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陶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君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陶凌杰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85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6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陶凌杰所有的座落在无锡市惠山区嘉利华府庄园1区188号、189号房屋两套(未处置),另被执行人陶凌杰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万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用31000元(已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春旭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