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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邓某甲,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赵某某,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邓某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1月20日在原邛崃县泉水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于1986年10月18日生育一子邓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难以��睦相处。1990年,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带着邓某乙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不知被告现在在何处,也没有被告的联系方式。现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法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赵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月XX日在原邛崃县泉水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于19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邓某乙。被告于1990年带着邓某乙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出示的原告的身份证、家庭户口本、结婚证一份、邛崃市羊安镇樊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证人邓久荣、赵治香出庭作证的证言予以证明,因被告未予反驳,且上述证据材料与原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本案中被告于1990年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逾二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依法应当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邓某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磊人民陪审员  胡亚洪人民陪审员  梁正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