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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桂林与武汉恒嘉鑫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车辆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桂林,武汉恒嘉鑫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90-1号申请执行人邹桂林。被执行人武汉恒嘉鑫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鄂AP5W**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的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牌号为鄂AP5W**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邹桂林名下。二、申请执行人邹桂林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清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