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梁道敬、马须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梁道敬,马须存,马敬伟,马修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负责人:郑磊,行长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号。委托代理人:尹倩,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阳谷县。被告:梁道敬,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马须存,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马敬伟,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马修雷,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诉被告梁道敬、马须存、马敬伟、马修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该案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为575.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之清人民陪审员  杜雪冰人民陪审员  刘良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