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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会芳与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刘会芳,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63号大乘寺商业中心2-2层1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会芳。原审被告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南3号楼。法定代表人邓国勇。上诉人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559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借款人是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聊城市东昌府区,另外本案的担保物也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判决的执行,该案管辖地应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刘会芳、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系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为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63号大乘寺商业中心2-2层15号,属于邯郸市复兴区辖区,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针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