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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与被告王长顺、郎龙强、武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1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号。代表人张振团,任该行行长。被告王长顺,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住汝州市。被告郎龙强,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住汝州市。被告武冬冬,男,汉族,1984年5月16日,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与被告王长顺、郎龙强、武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