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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74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案发时系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司机。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5)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19时10分,被告人肖某驾驶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所有的湘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长沙市万家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板塘小区14栋前段路时,遇被害人邓某乙在此处步行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肖某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导致被告人肖某驾驶的机动车辆的右侧反光镜与被害人邓某乙身体相碰撞,造成被害人邓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所在单位赔偿被害人邓某乙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的湘文成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0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的湘龙司鉴中心(2015)交鉴字第1493号《湘A×××××轻型厢式货车行驶速度鉴定》和湘龙司鉴中心(2015)痕鉴字第1492号《湘A×××××轻型厢式货车与行人邓某乙接触碰撞痕迹鉴定》,证人邓某甲、杨某的证言,赔偿协议和谅解书,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天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