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谭宗正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绰号“瑶瑶”,男,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仁化县。被告人谭某某因赌博于2011年8月28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处以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4月10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幸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左右至2015年4月9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其位于仁化县红山镇烟竹村的小卖部作为赌博场所,提供四方形木板和扑克牌等工具,以打“大风车斗三公”的方式吸引赌博人员前来参赌,赌注从五元至几百元不等,谭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达一万元以上。2015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张某某、郑某某、黄某某、谭某甲等人在店里赌博时,被仁化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接出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谭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无进行经营管理,仅从中抽头渔利(抽水),其行为是聚众赌博行为,而非开设赌场行为,故其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应折抵刑期,即其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艳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