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于成凤与历素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成凤,历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6-2号申请执行人于成凤,女。被执行人历素梅(曾用名历抒梅),女。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款交付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历素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丰支行的定期存款账户解除冻结;二、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世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