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官某,李某甲,褚某,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被告官某。被告李某甲。被告褚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官某、李某甲、褚某、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系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