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石狮市益利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姜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益利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姜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569号原告石狮市益利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加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少,男,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姜苗红,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益利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益利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以拟先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益利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益利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石狮市益利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