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