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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64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侯铁男,系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缺席)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代理人侯铁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所收彩礼金40000元,婚礼现场收男方家亲属11000元。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自由恋爱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6月30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被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告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利益,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