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破(预)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与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破(预)字第10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法定代表人:高素平。委托代理人:杨宗辉、王毅。被申请人: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绍深。2015年5月21日,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以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申请人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380万元,登记机关是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投资人为季绍深、季克明。201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4)温龙初字第537、538号民事判决书,各判决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支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现已更名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借款本金492973.74元及利息、7393744.75元及利息。之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4)温龙开执民字第906-1、90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所有的浙C×××××奥德赛牌一辆、浙C×××××尼桑牌一辆、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温州工业园区镇江路10号的土地及设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该土地及设备正在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温州亿力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十二路758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产设有抵押,目前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温州亿力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长安牌号牌为C0F003一辆、江淮牌号为浙C×××××一辆、五菱牌号牌为浙C×××××一辆、跃进牌号牌为浙C×××××一辆、跃进牌号牌为浙C×××××一辆、福田牌号牌为浙C×××××一辆及东风牌号牌为浙C×××××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暂不宜处置,经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同意,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是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但目前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财产尚未成功处置,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尚未完毕,不能确定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资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完毕后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作为债权人可另行申请对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也可另行建议执行部门移送破产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力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黎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