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素雯与鞠成军、鞠莉等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素雯,鞠成军,鞠莉,陈美兰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雯,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刘冰清,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鞠成军,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鞠莉,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兰,职业不详。以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怀国,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素雯因与被上诉人鞠成军、鞠莉、陈美兰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淮开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素雯委托代理人刘冰清,被上诉人鞠成军、鞠莉、陈美兰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怀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淮安市多哈宾馆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是否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淮开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32元,退还上诉人刘素雯。审判长 陈加雷审判员 周业友审判员 刘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简 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