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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仲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国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仲字第54号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勇,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国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国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 家审判员 江 黔审判员 费元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