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贾平、何秋霞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贾平,何秋霞,贾荣华,汪仁玉,湖北荣万佳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平。被执行人何秋霞,系贾平之妻。被执行人贾荣华,系贾平之父。被执行人汪仁玉,系贾荣华之妻。被执行人湖北荣万佳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万佳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平、何秋霞、贾荣华、汪仁玉、湖北荣万佳照明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2015年3月13日,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宜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申请人石太庆对湖北荣万佳照明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另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荣万佳公司从申请执行人农投公司的借款又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及建设,该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302.1㎡,土地证号为:宜城国用(2012)第00**号]全部抵押给了申请执行人农投公司,五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