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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24号原告姚某,江苏人。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