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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尚海、李云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尚海,李云霞,李林,李学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879-1号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一路35号。法定代表人常兆贤,董事长。被告李尚海。被告李云霞。被告李林。被告李学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尚海、李云霞、李林、李学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李尚海、李云霞、李林、李学雷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杰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