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与孙学斌、王玉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唐庄村。负责人蒋向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长军,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孙学斌,农民。被执行人王玉书,农民。被执行人孙学武,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学斌、王玉书、孙学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6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6389.57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355元,执行费45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7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杨旭凯助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