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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镇标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标,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基本情况略)。2002年9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天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标在其位于饶平县黄冈镇霞西村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钊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标提供其房屋给吸毒人员吴某钊吸食毒品。二、2015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标提供其房屋给吸毒人员吴某钊吸食毒品。三、2015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标提供其房屋给吸毒人员吴某钊吸食毒品。2015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标在饶平县黄冈镇霞西村西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块状可疑物品10小包。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从被告人张某标身上缴获的白色块状可疑物品10小包(净重2.26克)中检出海洛因(Heroin)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标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本院对张某标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张某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不被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瑞晓审理员翁樱娜代理审判员  陈 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若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