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安凯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安凯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6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有志,主任。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凯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翠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6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凯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凯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国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