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9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建娣与黄勤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建娣,黄勤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914-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娣。被执行人:黄勤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6月23日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0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小型汽车贰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勤丰名下的牌号为浙B×××××、浙B×××××的小型汽车贰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惠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