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信业五金铝材服务部与汤顺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信业五金铝材服务部,汤顺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324号原告:江门市江海区信业五金铝材服务部,住址:江门市。经营者:区盛兰。被告:汤顺益,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江海区信业五金铝材服务部诉被告汤顺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被告汤顺益在本案诉讼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考虑剩余部分货款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撤回对被告汤顺益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江海区信业五金铝材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撤诉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信业五金铝材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黄佩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树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