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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泰玻璃有限公司与天津滚石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天津金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盛泰玻璃有限公司,天津滚石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天津金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法定代表人陆杏连,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滚石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3-5-102。法定代表人高利立,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金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映日嘉园1-1-501。法定代表人高宝元,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滚石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天津金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4929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198500元,未执行标的156429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