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勤,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福宝,泰安市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峰代理审判员 张百吉人民陪审员 李玉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