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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孟国辉与张亚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孟国辉。被告:张亚红。委托代理人:张林楠。本案在审理原告孟国辉诉被告张亚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合同已解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凤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