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余夏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夏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71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夏锋,农民。2006年5月31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06年8月9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1月1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夏锋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夏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余夏锋携带一把剪刀来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屿下街402号张利军家,以推门的方式进入室内,在二楼靠南侧朝东房间一柜子里的黑色袋子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后又用剪刀撬开床头柜,但未窃得财物。2、2015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余夏锋来到黄岩区新前街道双丰村二区131号辛素萍家,以爬窗的方式进入室内,在三楼一房间内北侧柜子一粉红色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60元。另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余夏锋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夏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利军、辛素萍的陈述,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夏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退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夏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余夏锋退赔失主张利军人民币五百元,退赔失主辛素萍人民币二千零六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钟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楚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