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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菊诉马天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张洪菊,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罗明全,男,现年55年,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被告马天财(又名马天寿),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菊诉被告马天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菊于2015年9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张洪菊交纳。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