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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082号原告刘某甲,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谢学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