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吴健彰与青岛亚林工贸有限公司、张新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健彰,青岛亚林工贸有限公司,张新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48号申请执行人吴健彰。被执行人青岛亚林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新钢。申请执行人吴健彰与被执行人青岛亚林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新钢债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240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其他途径,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