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姚日君与刘世虎、李继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日君,刘世虎,李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280号申请执行人:姚日君,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黄山市歙县街口船舶修造厂个体业主,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刘世虎,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继东,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姚日君与被执行人刘世虎、李继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15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