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礼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梁龙龙申请执行金岁莹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又名梁龙,男,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阡东镇镇梁家村。被执行人金某某,女,1992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礼民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执行金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某某应按照(2014)礼民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经济帮助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金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梁某某8000元,剩余2000元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放弃执行。该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现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4)礼民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