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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甄松柏、崔翠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甄松柏,崔翠萍,曹跃东,卢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174-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程龙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甄松柏,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崔翠萍,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曹跃东,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卢永玲,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甄松柏、崔翠萍、曹跃东、卢永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行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