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米振明、李自梅、李自云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振明,李自梅,李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341号申请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理事长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米振明,男,1967年生被执行人李自梅,女,1966年生被执行人李自云,男,1964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米振明、李自梅、李自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48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米振明、李自梅、李自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 付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向阳 来源: